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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婚外情调查:离婚房产怎样分割
一、离婚房产怎样分割
在针对离婚阶段中房产所有权的分割问题上,首先需要审慎地斟酌该房产究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抑或是其中一
倘若涉案房产被确认为夫妻共有的范畴,那么在法律框架内,法院将依据公正原则予以全部分割,但是在此过程中,法官也会详尽衡量和考量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因素,包括二人的经济实力,他们为家庭作出的具体贡献以及对子女抚育的责任等等。
反之,若该房产早在两人结婚之前就已由一方购置且由其单独占有,再加上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注册备案,那么往往可以确立这处房产属于个人的独有财产。
此外,当婚后的某一方父母以赠予形式支付房屋款项且明确表示该项资金仅属赠送本人孩子,不涉及配偶一方时,法庭也会以此因素来判断该房产成为当事人一方的专属私有物品。
二、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离婚时房产如何进行合理分割 关于离婚时房产分配问题的几点解读: 首先,若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前即已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且相关房地产状况只能登记在单一方名下,并且购置房产所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一次性缴清,则这类房产便可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 其次,如若交易房屋在婚前支付了首次购房款,而在结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皆应归属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再次,在结婚前买入房产并将之作为新婚之家,即便物权登记仍然以其中一方为主体,但是该房产仍然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在婚前,双方父母为他们的儿女购置房产出力出资,那么此种付出完全可被视作对各自孩子的赠与行为,然而,除非父母方面亲口表明这份资助是惠赠给整个家庭的,否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房产怎样过户
关于离婚房产的过户流程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关于房产的过户事宜应遵循如下具体流程: 首先,两方应当手持离婚协议书或由法院颁发的离婚判决书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其次,在房地产管理局完成相关审批程序之后,申请人可申请免缴契税; 再次,办理房屋产权分配登记手续,交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最后,当事人将得到新颁发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在了解离婚房产怎样分割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问题。例如,在房产分割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房贷尚未还清的情况,这部分债务又该如何分担呢?是按照房产份额比例来划分,还是另有规定?另外,房产分割还可能影响到子女的居住权益,如果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在房产分割时是否需要考虑这一因素呢?这些都是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可能衍生出的复杂情况。如果您对离婚房产分割以及相关问题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